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如何適用標準? |
來源:山東錦利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2-06-15 點擊:1435 字體:小 中 大 |
一、醫療機構排放污水有什么特殊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但是這部法律的法律責任中卻未對這種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也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規定嚴格消毒;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按照《指南》規定,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采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后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根據《標準》的相關規定,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處理后,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如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所以,《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僅指醫院需要對內部的一些特殊科室污水的預處理消毒,本條同時規定的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是指醫院內部需要進行預處理的這些特殊污水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醫院內部總的污水處理系統,而并非這些特殊污水達標后就可直接排入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或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對此問題,《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進一步印證了這一問題。 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所有含病原體的污水經醫院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排放前須經過消毒處理,同時達到《標準》中相關標準值。 二、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是否需要分開收集、單獨處理? 根據《指南》2.1的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消毒后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專用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而《標準》4.1.5節也同樣規定: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須分開收集,并先經嚴格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而并未要求須單獨處理。 三、傳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醫院綜合污水處理站合并處理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對于傳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醫院綜合污水處理站合并處理的,應當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并非由生態環境部門處罰。 關于傳染病房污水未消毒而直接排入醫院綜合污水處理站合并處理,筆者認為,此行為僅為未先單獨消毒處理,而并非隨即單獨向外環境排放。所以,如果將此行為認定為“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則事實不清。 四、醫療廢水排放應當如何適用標準? 1.對于傳染病房的污水先單獨消毒處理后,并隨即獨立排放,如何適用標準呢? 在基層的執法中,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其傳染病房的污水基本上都是通過醫院總的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而進行單獨排放這種情況較為少見。如果存在單獨排放,按照《指南》并參照《標準》4.1.1節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的要求,這種情況應當執行《標準》中表1的規定。 2.對于傳染病房的污水先單獨消毒處理后,再經醫院綜合污水處理站處理排放,又如何適用標準呢? 這家醫院雖然是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而傳染病房的污水量一般較少,但醫院的性質總體還是綜合醫院,即使《指南》對醫院性質進行了分類,即指南所指傳染病醫院為傳染性疾病??漆t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指南所指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漆t院。但是《標準》4.1.2節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上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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